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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产品——RoHS1.0、2.0发展历程

作者:小编 日期:2023-02-23 11:14:00 点击数:
           如今,人们对电子产品的需求和使用量日益增加,由于其广泛存在性以及不断更新换代,电子废弃物(电子垃圾)与日俱增。电子垃圾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进行填埋或焚烧时,都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无机重金属中的铅、铬等;有机物中的溴代联苯类和邻苯类物质等)。这些物质对环境(如大气、水质和土壤)造成或多或少的污染,直接或间接地损伤人类和其他生物体,严重威胁环境和人体健康。例如,铅通常沉积在水和土壤中,日久积累后,对动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造成长久的影响。当人体长期饮用含铅的自来水或摄取含铅的食物后,会导致铅在体内慢慢留存。当铅含量在人体内积存到一定的程度时,会对造血和神经系统、心脏及肾脏等器官造成损伤,特别是对婴幼儿的大脑发育和成长有重要影响。过量的铬(VI)对生物系统具有巨大的诱变和遗传毒性作用,其剧毒能致死水生物,人体若长时间与其接触,能引起人的鼻黏膜萎缩、支气管扩张、呕吐腹疼、皮炎和湿疹等疾病,更严重的是对人体存在致癌风险,已被分类为一类致癌物质[1]。
 
电子垃圾的产生给全球环境造成了重大威胁,为了绿色使用电子电气产品,保护环境,欧盟最先对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含量提出了要求和管控,并出台了“RoHS指令”。
 
2 RoHS指令简述
RoHS是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的缩写,指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2]。为了降低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破坏的程度,此指令对产品的使用材料和制作工艺提出了要求,使其更加规范。
 
3 欧盟RoHS发展历程
3.1 欧盟RoHS 1.0
2003年1月,欧盟发布2002/95/EC指令,限制了产品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镉(Cd)、汞(Hg)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其中镉为100 ppm,其他5种物质为1 000 ppm。此指令在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其管控范围为最大工作交流电压小于等于1 000 V,直流电压小于等于1 500 V的设备:大、小型家用产品、通信移动设备、电动工具、照明和消费性设备、玩具娱乐和体育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3]。
 
2008年12月,欧盟第一次对RoHS指令进行了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二是引入了产品CE标志;三是增加了RoHS指令的范畴:医疗器械、控制和监控设备两类,并分阶段纳入管控范围;四是对列入未来RoHS 管控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4种首要物质来进行评估: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4]。2009年9月,第二版RoHS指令修订草案提出将管控范围修改为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包括产品所有的元器件、配件和消耗材料,但对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质除外。
 
3.2 欧盟RoHS 2.0
2011年7月,欧盟发布了RoHS 2.0——2011/65/ E U指令,主要内容有:一 是2013年1月3日起,废除RoHS 1.0(2002/95/EC)指令,正式实施RoHS 2.0指令;二是增加四项候选物质:DEHP、DBP、HBCDD和BBP,这4种物质的检测不强制要求,根据客户的需求可选择性测试。
 
2015年6月,欧 盟议会 和欧 盟委员会发布了(EU)2015/863指令,此指令修订了2011/65/EU附录II中的内容:一是更新了限用物质清单:去掉了候选清单中HBCDD,新增了邻苯二甲酸酯(DIBP);二是将BBP、DBP、DEHP和DIBP这4种邻苯类物质,正式列入限制使用物质清单[5];三是增加了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两大类管控范围,并于2021年7月22日后对此两类产品进行10项限用物质的强制管控。指令(EU)2015/863的修订内容必须与原指令2011/65/ EU中的内容配合使用,除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外,其他管控范围内的产品均需在2019年7月22日起正式实施10项限用物质的强制管控。
 
2017年11月,欧盟对2011/65/EU进行了修订,发布(EU)2017/2102,此次为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并未增加新项目,主要对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对产品的使用条件进行了修改,其中产品主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和其回收零部件;二是更新了附件III中部分类别产品豁免清单的使用时效。
 
4 中国RoHS发展历程
在欧盟RoHS 1.0指令发布后,许多国家也开始对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及其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破坏给予高度关注,先后出台了管控规定。
 
4.1 中国RoHS 1.0
2007年3月,我国开始正式执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RoHS 1.0时代。与欧盟RoHS 1.0相比,中国RoHS 1.0管控范围相对较小,仅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管控。此外,中国RoHS 1.0也并未强制限制使用Pb、Hg、Cd、Cr(VI)、PBBs、PBDEs等有毒有害物质。
 
2009年9月,工信部公示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第一批)》,其适用范围包含三类电子信息产品,具体产品类别详见目录[6]。自目录正式公布之日起,10个月后开始实施,要求目录中的三类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的6类受管控的物质含量应符合标准SJ/T 11363-2006中规定的要求。
 
2011年8月25日,我国发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7]。与此同时,还推出了可自行选择认证的首批目录产品。此项规则的发布,表明我国对绿色环保的重视,积极鼓励并支持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等自愿申请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认证工作,通过认证机构检测的方式来降低废弃后的电子产品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不良影响,推动产业持续绿色发展。
 
4.2 中国RoHS 2.0
随着欧盟RoHS 2.0指令 的正 式实 施,中国RoHS也从1.0发展到2.0。
 
2016年7月,我国对各企业提出要求,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条例对产品管控,意味着中国RoHS 2.0的时代正式开始。中国RoHS 2.0相对于中国RoHS 1.0来说,主要对以下几点进行了修订:一是将管控范围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并给出了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二是取消了对国内生产并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的豁免条款;三是扩大了的范围;四是用“达标管理目录”取代“重点管理目录”的方式,完善了管理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模式[8]。此外,为了加强各企业投放到市场的产品符合相关控制要求,还对目录中的产品建立了合格评定制度[8]。
 
2019年3月中旬,我国正式施行首批达标管理目录以及产品材料中某些限用物质使用含量的例外清单。首批达标管理目录主要包含12大类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详见达标管理目录。2019年11月起,开始正式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对目录中的产品进行管理。根据合格评定制度及法规的要求,企业投放到市场的12类产品将会受到限制。为了顺利完成合格评定工作,可供企业选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推自愿性认证,另外一种是自我声明。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产品的合格评定。
 
与欧盟RoHS 2.0相比,中国RoHS 2.0并未将邻苯类的4种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到限用物质清单中,受管控的物质仍然为6类。
 
5 展望
目前,我国对电子电器产品进行RoHS测试使用的检测标准是GB/T 26125-2011,是等同转化欧盟的检测标准IEC 62321:2008。随着欧盟RoHS 2.0的出台,管控物质由6项增加至了10项,检测标准也进行了分类修订,发布成了序列式的检测标准。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RoHS的发展趋势,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RoHS对受管控的物质的要求及检测方法会逐步进行调整和优化,与欧盟RoHS重新接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14日批准发布了GB/T 39560.1-2020等5项RoHS检测序列式标准,并公布2021年07月0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达标管理目录很大程度上也会逐步调整并增加类别,原材料制造商和企业也会更加重视RoHS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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